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文 号:财库[2007]84号 发布日期:2007-10-9 执行日期:2007-10-9   2006-2008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续发行2007年记账式(十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续发行,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部分不再另行分配额度。   (二)发行数量。计划续发行面值总额28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当期国债。   (三)时间安排。本期国债续发行部分的起息和到期日、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2007年记账式(十一期)国债(从2007年7月16日开始计息,期限3年,票面利率3.53%,按年付息)相同。本期国债于2007年10月12日进行续发行招投标,当日停止交易一天。续发行部分从10月18日起与原发行部分合并上市交易。   (四)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05%.   二、招投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中标价格高于或等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的标位,按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承销;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60个(含60个)以内的标位,按各自中标价格承销;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60个(不含60个)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价格195个以上(不含195个)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   (二)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元。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60个标位。   (三)时间安排。2007年10月12日上午9:3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甲类成员追加投标时间;甲类成员追加投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分销   (一)分销方式。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10月15日至10月17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二)分销对象。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三)分销价格。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分销部分价格区间在本期国债竞争性招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上下0.2元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四、发行款缴纳   各承销机构于2007年10月17日前(含10月17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570—0726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五、债权确立   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立债权。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和2007年记账式国债招投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6]82号)规定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