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发〔200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的要求,为了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需要,保障参保儿童的基本用药需求,我部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药品目录》修订,主要是考虑儿童用药的特殊性,重点保障参保儿童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增补了部分儿童临床诊疗必需的药品品种;二是对《药品目录》的凡例进行了补充;三是修订了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新增的药品品种全部按照乙类药品进行管理。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原则上参照《药品目录》及此次新增药品品种执行。各省、区、市可直接将国家增补的儿童用药品种转发试点城市执行,也可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适当进行儿童用药的调整,调整的数量控制在此次国家增补的儿童用药总数的15%以内。各省、区、市调整的药品品种要报我部审核。   三、试点城市要严格执行本省的《药品目录》和国家新增的儿童用药品种,不得调整或另行增补。试点城市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合理确定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   四、对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儿童治疗性医院制剂,试点城市要在充分征求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儿童制剂品种,明确支付办法,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范围。   五、各地要做好《药品目录》修订后在使用管理上的衔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要落实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三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药品总费用的比例)控制指标,要将相关部门制定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等技术标准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范围,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支出,提高医疗保险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各省、区、市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1.《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西药部分)      2.《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中成药部分)      3.对《药品目录》凡例的补充及对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修订说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西药部分) 分 类 编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剂 型 备 注 1抗微生物药物         1.5抗病毒药           1.5.4蛋白酶抑制剂                   E01 金刚乙胺 Rimantadine 口服常释剂型 颗粒剂 口服液体剂   3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         3.1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                   E02 阿苯 Aspirin and Phenobarbital 口服常释剂型               E03 赖氨匹林 Lysine Acetylsalicylate 注射剂   7营养治疗药         7.1肠外营养药           7.1.1氨基酸类                   E04 复方氨基酸(19AA-I) Compound Amino Acid(19AA-I) 注射剂 限配合肠外营养用 8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         8.8其他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                   E05 高血糖素 Glucagon 注射剂   9调节免疫功能药         9.2生物反应调节药                   E06 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 Human Immunoglobulin 注射剂 限川崎病 12神经系统用药物         12.5中枢兴奋药                   E07 哌甲酯 Methylphenidate 缓释控释剂型12.3抗癫痫药                   E08 奥卡西平 Oxcarbazepine 口服常释剂型               E09 拉莫三嗪 Lamotrigine 口服常释剂型   14呼吸系统药物         14.3平喘药                   E10 布地奈德福莫特罗 Budesonide and Formoterol 吸入剂     14.4其他                   E11 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   注射剂 ◇;限新生儿使用 15消化系统药物         15.4 泻药、止泻药           15.4.2止泻药                   E12 消旋卡多曲 Racecadotril 颗粒剂   16循环系统药物         16.1强心药           16.1.1洋地黄类                   E13 去乙酰毛花苷 Deslanoside 注射剂   附件2 《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中成药部分) 分 类 编号 药品名称 备 注 1 内科用药             1.1解表剂             1.1.2辛凉解表剂               E01 小儿热速清颗粒(口服液)           E02 五粒回春丸       1.1.3表里双解剂               E03 小儿双清颗粒  E04 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口服液)     1.3清热剂             1.3.1清热泻火剂               E05 小儿导赤片       1.3.2清热解毒剂               E06 小儿化毒散           E07 小儿咽扁颗粒       1.3.4清脏腑热剂             1.3.4.4清利肠胃湿热剂             E08 小儿泻速停颗粒           E09 小儿肠胃康颗粒     1.4温里剂             1.4.1温中散寒剂             1.4.1.1温中散寒             E10 小儿腹泻贴     1.5化痰、止咳、平喘剂             1.5.3清热化痰剂               E11 金振口服液           E12 小儿消积止咳口服液           E13 小儿金丹片       1.5.4润肺化痰剂               E14 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       1.5.5平喘剂               E15 小儿肺咳颗粒     1.8扶正剂             1.8.1补气剂  1.8.1.2健脾和胃             E16 醒脾养儿颗粒       1.8.2养血剂               E17 小儿生血糖浆     1.13消导剂                 E18 王氏保赤丸           E19 小儿化食丸           E20 一捻金[指:散剂](胶囊)     1.14.2平肝熄风                 E21 牛黄抱龙丸           E22 静灵口服液   8 皮肤科用药                   E23 荆肤止痒颗粒   附件3 对《药品目录》凡例的补充及对部分药品 限定支付范围的修订说明   一、对《药品目录》凡例的补充说明   1.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同时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作为药品名称一部分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2.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3.《药品目录》凡例中标注的口服液体剂型中含干糖浆剂及干混悬剂。   4.西药部分第E11号“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包括牛肺表面活性剂、猪肺磷脂等从动物中提取的肺表面活性物质。   5.此次儿童用药增补品种,除标注有特殊限定支付范围规定外,其余的药品均限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二、对《药品目录》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修订说明   西药第283号“重组人生长激素”原限定支付范围调整为“限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及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