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86 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19-II)已经2007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局 长  杨元元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民航总局对截至2007年4月9日前的现行有效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情况,民航总局决定:   一、废止4件民用航空规章,目录见本决定附件1。   二、废止3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2。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4件)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3件)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4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理 由 1 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 1993年1月22日 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 大部分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 2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996年2月27日 民航总局令第47号发布 与国家有关法律相冲突。 3 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 1996年10月25日 民航总局令第58号发布 大部分内容已经被新规定取代。 4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31日 民航总局令第103号发布 已被新规定取代。 附件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3件)    序号 规章性文件 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理 由 1 民航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1988年8月3日, 民航局发〔1988〕250号 管理职能已变化。 2 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规定 1989年1月14日, 民航局发〔1989〕21号 内容已经过时。 3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收飞行学生实施办法 1989年6月30日民航局、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民航局发〔1989〕191号 已被新规定取代。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 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的说明   为了加快建设法制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民航总局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清理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一些早期制定的民航规章和规章性文件不再适用或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办发〔2007〕12号文件对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做出了统一部署。   二、清理的原则   1、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明令废止;   2、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清理的范围   本次清理共涉及截至2007年4月9日前我局发布的现行有效规章114件,规章性文件9件。提出废止建议的规章4件,规章性文件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