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赋予首批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供港活猪自营出口经营权的公告
公布日期:2007-09-30施行日期:2007-09-3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商务部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8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9-30
施行日期 2007-09-30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正文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商务部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80号
发布日期:2007-9-30
执行日期:2007-9-30
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供港活猪出口代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07]65号)和《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报自营出口经营权的通知》(商贸函〔2007〕71号),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近期开展了首批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报自营出口经营权审核工作。经过企业申请、各地初审、专家评审、实地核查和网上公示等程序,广州力智农业有限公司、河源恒昌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市东海畜牧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达尔养猪有限公司、江西五丰牧业有限公司、河南潢川县豫鸣畜牧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企业符合有关资质标准。现赋予上述6家企业供港活猪自营出口经营权,企业可即向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供港活猪出口配额,自主选定代理行出口。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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