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评价工作,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并参照《国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其主要职能: 1.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2.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3.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 4.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 5.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 6.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 为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我市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经济实力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四条 达州市经济委员会、达州市科学技术局、达州市财政局、达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达州市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从2007年起,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0日。 第六条 从2008年起,凡申请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必须在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中推荐。 第七条 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市重点优势企业、市科技型成长型企业、省名牌产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放宽)。 2.科技活动经费的筹集额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2%。 3.科技活动经费的支出额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2%。 4.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16%。 5.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企业产品销售利润的比例≥12%。 6.科技活动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人数的比例≥3%。 7.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市内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8.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9.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 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10.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 队伍结构合理,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11.技术中心组织体系比较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12.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13.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或技术部、研究所,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1.企业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2.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市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6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经委。 3.市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依据初评结果,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初步名单。 5.市经委牵头组织专家进行综合答辩评审。 6.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现场核实情况及专家综合答辩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九条 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认定结果联合发文予以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认可予以授牌。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条 依据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5月30日前将评 价材料报县(市、区)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4)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2.数据初审。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6月15日前报市经委(一式6份)。 3.数据核查。市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市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示。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任何一项不低于第二章第七条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暂停使用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1.连续三年销售收入未达到8000万元最低认定规模的; 2.连续三年新产品产值率低于16%的; 第四章 整改与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给予整改期(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2.当年评价不合格; 3.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4.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5.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6.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五条 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整改与撤销的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市认定;已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七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经委。 第二十条 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每年联合发文公布一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市政府将给予一次性经费奖励,并优先推荐列入省、市技术创新和科技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技术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也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概况 1.企业名称,企业代码,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详细通讯地址,中心主任及电话,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2.职工总数,所属企业情况(按资产关系),技术开发机构(或技术中心)建立时间,机构设置情况,专职从事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数; 3.企业主要产品及技术水平; 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4.近三年(含当年预计)主要经济指标(企业销售收入、利润、税收总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扣除及加计扣除数、新产品开发经费支出、新产品产值率) 二、现有技术开发机构(或技术中心)状况 1.技术开发机构活动的主要领域及优势,近三年来取得的主要成果及水平;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人员编制数、技术素质状况、主要技术带头人概况、对科技人员主要的激励措施; 4.技术开发经费来源渠道及近两年支出构成情况; 5.主要技术开发手段、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及净值(万元); 6.近三年技术开发项目的主要来源、项目决策的程序或流程、项目开发或管理方式; 7.技术开发机构内部管理的主要制度或办法(仅提供制度或办法的名称)。 三、申请技术中心认定的理由 1.技术中心定位、作用与认识; 2.现有技术开发机构存在的问题; 3.行业技术发展或市场竞争对技术中心建设的影响评估; 4.其他 四、技术中心组建与运行方案 1.技术中心领导体制、组织机构与职责、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案; 2.拟采取的激励机制或措施等; 3.技术中心主要的研究与开发方向、规划与近中期(3—5年)目标等; 4.主要研究与开发方式、主要合作伙伴等; 5.技术中心研发经费来源与保障措施; 6.其他 五、技术中心建设经费筹措与投资概算 1.技术中心主要建设内容与周期(含科研仪器设备投入、科研基建设施投入、人才队伍培训与软件引进,以及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其他硬件投入); 2.实施方案 3.资金筹措方案 六、其他需说明和补充的附件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2)。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申报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3.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名录(姓名、职称、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专家级别(享受国务院津贴、有突出贡献或省、市级技术带头人等)); 4.专利证书,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定实验室、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重要技术成果或获奖情况。 5.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 6.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L107-1、L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7.企业成立技术中心的文件(原件)。 8.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解缴情况证明(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数据)。 七、县、市、区经委意见 (正式文件上报) 附件2: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一)市认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技术创新情况快报表 企业名称 邮政编码 企业地址 联系人 企业网址 联系人 职 务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指标序号 指标名称 单 位 L107 表代码 指标 数值 1 从业人员人数 人 L107-1-1 2 产品销售收入 千元 L107-1-6 3 产品销售利润 千元 L107-1-8 4 科技活动人员合计 人 L107-1-14 5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 人 L107-1-19 6 科技活动经费筹集额 千元 L107-1-20 7 其中来自政府部门资金 千元 L107-1-23 8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千元 L107-1-27 9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千元 L107-1-33 10 新产品销售收入 千元 L107-1-49 11 新产品销售利润 千元 L107-1-5112 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L107-1-52 13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数 项 L107-1-54 14 专利申请数 件 L107-1-60 15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 件 L107-1-61 16 发明专利授权数 件 17 技术中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8 其中具有博士学位(含在站博士后)人数 人 19 与大学研究所合办开发机构数 家 20 设在海外的开发机构数 家 (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补充数据表 企业 名称 指标 序号 指 标 名 称 单位 指标数值 1 研究与试验发展设备原值 万元 2 产学研合作的研发项目数 个 3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研发项目数 个 4 聘请国外技术专家一个月以上的数量 人 5 技术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 万元 6 技术中心人员参加一个月以上培训的人数 人 7 技术中心人员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数 人 8 技术中心人员年龄在40岁及以下的人数 人 9 技术中心高中级技术职称人数 人 10 技术中心年人均收入为企业年人均收入的倍数 倍 11 技术中心年最高收入为技术中心人均收入的倍数 倍 二、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一)企业技术创新情况快报表指标解释 1.企业名称:按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名称填写。 2.从业人员人数:从业人员是指在工业企业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平均每天拥有的从业人员数。计算公式为:年平均人数=全年各月平均人数之和÷12,其中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人数之和÷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本指标的数据可从同年《劳动统计年报》中所对应的指标直接抄取。 年初快报采用年平均人数,半年快报采用上半年各月平均人数之和÷6。 3.产品销售收入: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总额。 4.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额。 5.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其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科技活动人员:指工业企业在报告年度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所属的技术开发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7.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8.科技活动经费筹集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从各种渠道筹集到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包括政府资金、企业资金、事业单位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国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等。 9.来自政府部门资金:指企业从各级政府部门获得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包括科技专利费、科研基建费和贷款等。 10.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购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11.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只要实际用于上述三类项目的经费支出都应计算在内。具体计算办法:可将企业全部科技项目中确定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的经费支出加总,再加上按上述三类项目支出占全部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比重计算分摊的科技管理和服务费用取得。上述三类项目经费支出包括的内容与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组所列的支出项一致。 12.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能作为新产品统计。本报表中的新产品产值、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利润等指标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生产资料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3年,消费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2年。 13.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 14.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利润。 15.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制的科技项目数,包括报告期完成和报告期内研制工作已告失败的科技项目,但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制的科技项目。 16.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期进行的全部科技项目中,属于研究与试验发展的项目数。 17.专利申请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数。 18.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数。 19.发明专利授权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获得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件数。 20.技术中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在技术中心工作的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21.其中具有博士学位(含在站博士后)人数:指在技术中心工作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在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在站博士后。 22.与大学研究所合办的开发机构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办的技术开发机构(如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设计中心等)的数量。 23.设在海外的开发机构数:指企业在国外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地区设立的技术工发机构的数量。 (二)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概念及名词解释 1.科技活动:指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简称科学技术领域)中与科技知识的产生、发展、传播和应用密切相关的有组织的活动。为核算科技投入的需要,科技活动可分为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及相关的科技服务三类活动。工业企业只统计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及其成果应用两类活动,就企业而言对应通常讲的技术开发活动。 2.研究与试验发展: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 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活动。在工业企业开展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中,较为普遍的和大量的活动属于试验发展活动。 3.基础研究:指为了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运动规律,获得新发现、新学说)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其成果以科学论文和科学著作为主要形式。 4.应用研究:也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目的或目标。应用研究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预定的目标探索应采取的新方法(原理性)或新途径。其成果形式以科学论文、专著、原理性模型或发明专利为主。 5.试验发展:指利用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际经验所获得的现有知识,为产生新的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对已产生和建立的上述各项作实质性的改进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其成果形式主要是专利、专有技术、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等。 工业领域的试验发展包括以下四类活动:(1)为研制新产品或对已有产品进行实质性改进,所从事的技术调研、技术咨询和资料准备,设计及改进设计,工装模具准备,研制和检测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制造及安装,购置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辅助材料,样机试验和检测,建立和运行试验车间(中间试验),论证鉴定等活动。 (2)为研制新工艺或对已有工艺进行实质性改进,所从事的技术调研、技术咨询和资料准备,设计及改进设计,工装模具准备,购置检测用仪器设备、原材料、辅助材料、元器件、零配件,试验检测,论证鉴定等活动。 (3)在工程设计、小批量试制、工业性试验及试生产过程中对新产品原型和新工艺本身作进一步改进所从事的相关活动。 (4)对引进国外的技术或从国内购买的技术做实质性改进及再创新所开展的相关活动,但不包括对这些技术的直接应用或仿制活动。 6.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指为使试验发展阶段产生的新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的新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作实质性改进后的上述各项能够投入生产或实际应用,解决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系统性的工作。这类活动的成果形式大多是可供生产和实际操作的带有技术和工艺参数的图纸、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工业领域的工程与工装模具设计、小批量试制和工业性试验一般属于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活动。工程与工装模具设计指新产品原型能够投入批量生产而从事的工艺流程、设备及工艺装备、操作及质量检测规程等的设计活动。小批量试制和工业性试验内容包括: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试验,新技术方法从设计的控制参数发展到不同条件下的验证试验,批量生产的质量稳定性与优化参数再现性试验,新技术的可靠性试验,生产检测、维护、安全等技术操作规范化试验,新旧生产系统结合部技术协调试验(含原材料、能源介质、辅助工具等系统的适应性试验)。 (三)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及经费支出的计算方法 1.建立科技项目(课题,下同)统计台帐,登记当年立项并开展研究工作的、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的、当年完成和年内研究工作已告失败的科技项目,也包括未正式列入年度计划但已实施的科技攻关任务,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的科技项目。 2.登记科技项目组人员的姓名、职称、学历、参与项目活动的实际工作时间。参与多个科技项目的人员,其从事科技活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分别在所参与的各个项目中登记,但人员属性只在为主的一个项目中登记,以免重复计算人数。 3.登记未编入科技项目组的科研管理人员和直接为科技项目服务的人员的姓名、职称、学历、从事科技项目管理和服务的实际工作时间及工资,登记为科技项目提供间接服务人员的实际工作时间及工资。 4.登记项目经费的内部支出,按项目经费来源(即国家科技项目、地方科技项目、其他企业(单位)委托科技项目、自选科技项目、来自国外的科技项目、其它科技项目)和支出用途(即项目组人员的劳务费(含工资)、原材料费、非基建项目资金购买和自制设备支出、其它支出)分类进行登记。 5.由填报单位科研管理人员、项目研究人员和统计人员对登记项目的来源、活动类型、合作形式、学科类别、技术经济目标等属性进行鉴别和标识。 6.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由参加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人员和同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两部分相加计算。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人员由参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项目人员相加计算;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应分摊的管理和直接服务人员按同类项目人员占全部科技项目人员的比重乘本单位全部科技管理和服务人员计算。 7.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由企业全部科技项目中确定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的经费支出加总,再加上按上述三类项目支出占全部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比重分摊的科技管理和服务费用计算。 8.基础研究支出由企业全部科技项目中确定为基础研究项目的经费支出加总,再加上按这类项目支出占全部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比重分摊的科技管理和服务费用计算。 9.应用研究支出由企业全部科技项目中确定为应用研究项目的经费支出加总,再加上按这类项目支出占全部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比重分摊的科技管理和服务费用计算。 10.试验发展支出由企业全部科技项目中确定为试验发展项 目的经费支出加总,再加上按这类项目支出占全部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比重分摊的科技管理和服务费用计算。 附件3: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原则 (一)全面客观反映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突出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投入力度、产出效果和技术中心运行机制的有效性。 (二)强化评价指标的导向性、可操作性和可比性。 (三)评价企业技术中心与评价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相结合。 (四)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五)根据我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评价指标的基本要求和最低标准。 二、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评价指标名称 指标数值 基本要求 科技活动人员占从业人员人数的比例 ≥3(2.5)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从业人员人数的比例 ≥2%(2.5) 技术中心的研究与发展人员数占从业人员人数的比例 ≥1%(1) 技术中心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数 ≥1%(1.5) 科技活动经费筹集额占企业产品销售额的比例 ≥2%(4.5)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企业产品销售额的比例 ≥2%(4.5)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企业产品销售额的比例 ≥1%(1.5) 全部科技项目数 ≥2(1.5) 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数 ≥1(1.5) 与大学研究所合办的开发机构数 ≥1(1.5) 设在海外的开发机构数 ≥1(2)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 ≥16%(6.5)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企业产品销售利润的比例 ≥12%(6.5) 专利申请数 ≥1(0.5) 发明专利申请数 ≥1(1) 发明专利授权数 ≥1(1.5) 研究与试验发展设备原值(万元) ≥150(4) 产学研合作的研发项目数 ≥1(1.5)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研发项目数 ≥1(1.5) 技术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万元) ≥3(1) 技术中心人员参加一个月以上培训的人数 ≥2(1) 技术中心人员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数 ≥8(1) 技术中心人员年龄在40岁及以下的人数 ≥5(1) 技术中心高中级技术职称人数 ≥1(1) 技术中心年人均收入为企业年人均收入的倍数 ≥1.3(1.5) 技术中心年最高收入为技术中心人均收入的倍数 ≥2(1.5) 聘请国外技术专家一个月以上的数量 ≥1(1.5) 研发经费支出额(万元) ≥100(1) 新产品销售收入(万元) ≥800(0.5) 新产品销售利润(万元) ≥200(0.5) 技术中心研发人数 ≥3(1) 三、行业系数 行业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 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船舶 0.8 0.4 0.8 电子 0.6 0.4 0.4 航空 0.8 0.6 0.6 纺织 1.0 1.0 1.0 化工1.2 1.0 0.8 机械 1.0 0.6 0.6 建材 1.0 0.8 0.6 轻工I 0.6 0.4 0.4 轻工II 1.0 1.0 1.0 石化 3.0 1.2 1.2 铁道 1.2 0.6 0.4 冶金 1.2 1.4 1.4 医药 0.8 0.8 0.6 有色 1.0 1.4 1.4 其他 3.0 3.0 3.0 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指建筑、煤炭、石油、烟草、交通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指标暂按满分的60%计算。 4.轻工行业分为轻工I、轻工Ⅱ,家电、轻工机械为轻工I,其它为轻工Ⅱ。 四、指标体系的完善 达州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将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对评价指标、行业系数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五、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1.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特大型企业:不低于600万元。 大型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中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 依据:一、企业是科技投入的主体,为保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成功,对科技开发的投入已经成为企业成本中越来越重的部分,没有基本的投入就无法启动技术创新活动,更见不到效益,为了确保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其职能,必须确保企业有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科技开发活动。 六、考虑到一般特大型企业年销售均大于2亿元,其技术开发经费支出应不低于600万元。其它类型的企业以此类推 2.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特大型企业:不低于50人。 大型企业:不低于30人。 中型企业:不低于15人。 依据:一、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需要各种资源,主要是人、财、物和信息等,但人是最重要的资源。为了发挥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核心作用,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研发人员。 七、特大型企业职工人数一般不少于1000人,专职研发人员应不少于40人,以此类推 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特大型企业:不低于600万元。 大型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中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 依据:技术创新不仅需要人才经费的投入,也需要强有力的开发与中试设备的支撑,高水平、高质量的开发、试验条件是高水平、高效益技术创新成果的基本保证。由此测算,加之考虑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现状,故确定以上量化标准。 附件4: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需要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四、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五、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