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布日期:2007-08-28施行日期:2007-08-2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7〕108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8-28
施行日期 2007-08-28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山西省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山西省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
(二○○七年八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有关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是国家加强师范教育、培养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构建我国新型教师教育体系、创新教师教育模式的一项重要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广泛宣传,精心组织,确保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招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地要积极鼓励符合招考条件、热爱教育事业、毕业后愿意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北京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的免费师范教育专业。被录取的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省教育厅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10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2年。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三、各级编制、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应优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省教育厅负责牵头协调有关工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管理;编制部门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专项周转编制;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接收计划和落实工资福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地区和学校给予经费支持。
四、免费师范毕业生按协议就业报到,不参加省、市、县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新教师招聘录用考试。省教育厅举办双向选择会,组织各市、县级教育部门和有用人权的中小学校与免费师范毕业生在需求岗位内进行双向选择,签订任教协议;免费师范毕业生也可在本省范围内自行选择任教的中小学校,签订任教协议,省教育厅按协议发放就业报到证。
未落实签约学校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毕业生生源所在地政府安排其到中小学任教。如生源地教职工编制已满,省里将使用专项周转编制予以调剂,编制、人事、财政部门予以安排和支持。如生源地教职工编制有空缺,但未按规定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有关县(市、区)不得组织新教师招聘录用考试。
五、实行免费师范毕业生签约管理。省教育厅建立免费师范生诚信档案。免费师范毕业生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按照各自的分工落实免费师范生招生就业各方面的工作,保证这项重大举措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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