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布日期:2007-08-23施行日期:2007-08-23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粤国税发[2007]153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8-23
施行日期 2007-08-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正文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内各监管分局,广州市商业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东省邮政储汇局,广州地区各外资银行: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分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502号),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减后的扣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报告表,继续沿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中的附件1.?
二、各储蓄机构进行扣缴申报时,应继续按“一率一表”的要求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即按调整前的税率20%、调整后的税率5%,以及不同的税收协定税率5%、7.5%、10%、15%分别填报。?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一率一表”的要求,进行归档、统计、分析。?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四、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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