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府办发〔2007〕115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贫困大学生入学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贫困大学生入学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2007〕第8次常务会议暨第11次市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遵义市贫困大学生入学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2007]第8次常务会议暨第11次市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贫困大学生的关怀,切实解决贫困大学生入学难问题,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贫困大学生入学资助专项资金。为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入学和加强对贫困大学生入学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贫困大学生入学资助专项资金每年由市本级财政安排专项预算100万元及部分社会捐助资金组成。 第三条 贫困大学生入学资助专项资金资助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2、诚实守信,品德优良,生活俭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学习成绩优良,关心公益事业,热爱集体活动。 4、户籍在我市并参加当年高考被二本以上(含二本)省内外大学录取,并将报到就读。 第四条 优先资助新入学贫困大学生中的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新入学贫困大学生当年的进校路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方面,实行一次性现金补助,省内院校每人1000元,省外院校每人1500元。 第五条 贫困大学生在获得大学入学通知书后,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遵义市贫困大学生入学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该生所在的乡、镇、村、居(街道办事处或企业)和所读中学出具。 第六条 各县、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贫困大学生的申请后,应在15日内组织审查。 审查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在所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各县、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贫困大学生支付资助资金,并将资助情况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 每年6月份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分配数额下达到各县、区(市)教育局。各县、区(市)教育局要明确业务科室负责此项工作,市级拨付给各县、区(市)的贫困大学生资助资金如有剩余,可滚存下年使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贫困大学生入学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套取资助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资助专项资金。 第八条 各县、区(市)认真做好贫困大学生入学资助专项资金的审查和发放工作,建立受资助学生档案制度。市教育局要加强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并制定资助资金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 贫困大学生入学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及时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