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房地产业各环节税收管理   (一)加强“建房”环节税收管理。建房环节税收管理是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税收管理的重点是及时掌控建设项目、采集和比对税源信息,控制税源,确保纳税人实现的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1.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税收管理。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登记时,应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征。   2.加强工程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环节的过程控制,实现对纳税人税源管理从项目开发到完工的全过程监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要把规划信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工程招标、施工许可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提供给当地国税、地税部门。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要将工程款拨付情况提供给同级国税、地税部门,并按照地税部门要求,代征从事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劳务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国税、地税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监控,加强对项目施工进度的过程控制,督促纳税人对实现的税收按时申报缴纳。   (二)加强“售房”环节税收管理。房屋销售包括新建商品房销售和二手房交易,其税收是房地产税收的主要来源。   1.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环节税收管理。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房地产企业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项时,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预收款收据;房款收齐后,要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   2.加强住房二级市场税收管理。加强对房产交易行为的税收监管,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要提供完(免)税凭证;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房产交易环节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房管部门代征。   (三)加强“租房”和“装房”环节税收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和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要求,全面加强对出租房屋和家庭装饰装修的管理。公安、财政、房管、工商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税务部门加强对出租房屋、家庭装饰装修的税收管理,实施社会综合治税。地税部门可委托房管等部门和居委会代征出租房屋和家庭装饰装修税款。   二、加强信息交流,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信息共享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定期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形式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涉税信息共享,保障税源控管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资料及城市拆迁情况等信息资料。   (三)房产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情况。   (四)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出(转)让方及其地址、受让方及其地址、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转让金额等信息资料。   (五)规划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开发经营性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统计表,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筑面积等信息资料。   (六)工商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与同级国税、地税部门交换登记底册。   (七)公安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的房屋租赁有关信息。   (八)税务部门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中,要严格落实好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税源信息数据库,加强纳税评估和纳税辅导,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要结合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的有关业务需要,及时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九)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签订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委托代征协议,并按协议要求代征有关税款,地税部门要按规定支付相关手续费,财政部门要按时拨付经费。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取得实效   房地产业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是政府进行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对本辖区内税收管理的组织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管理和纳税服务,全面控管好税源;要加强对各部门涉税信息传递情况的调度,每月将各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和税款征收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并上报政府分管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进一步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管理秩序。要加大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将其纳入政府目标绩效管理考核范围,确保取得实效。对配合得力、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安排专门资金给予适当奖励;对配合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