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公布日期:2007-07-09施行日期:2007-07-0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交规划发[2007]36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7-09
施行日期 2007-07-09
发布部门 交通部
正文
交规划发[2007]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为使国家公路运输枢纽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确保规划质量,部制定了《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以下简称各交通厅(局、委))的组织协调下,由枢纽城市交通局(委)负责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其中组合枢纽《总体规划》由省(区)交通厅组织有关枢纽城市交通局(委)联合编制。
二、《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各交通厅(局、委)会同枢纽城市人民政府联合预审。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各交通厅(局、委)会同枢纽城市人民政府联合报交通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批。
三、部委托部规划研究院或公路科学研究院邀请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对《总体规划》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对《总体规划》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部会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合批复。
四、《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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