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公布日期:2007-06-25施行日期:2007-06-2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7〕22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6-25
施行日期 2007-06-25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卫生部
正文
卫监督发〔2007〕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宿业、沐浴业和美容美发业的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商务部组织制定了《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上3个卫生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住宿业卫生规范
2.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3.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卫生部 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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