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监督发〔2007〕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宿业、沐浴业和美容美发业的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商务部组织制定了《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上3个卫生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住宿业卫生规范      2.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3.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卫生部    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