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拓宽招商引资范围和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引进国(境)外、市外资金,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受托人。   2、引进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含国外、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安顺投资兴办企业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公职人员。   4、对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   二、奖励原则   实行分级奖励和谁引进、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奖励资金由项目纳税注册登记的同级财政支付。   三、奖励标准   1、引进国(境)外、市外资金,属于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允许及鼓励类的项目,奖励标准为:投资总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同等外币)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包括设备、技术)的4‰奖励;投资总额在4000万人民币以上,8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包括设备、技术)的5‰奖励;投资总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包括设备、技术)的6‰奖励。   2、对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受托人引进的投资项目,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相应增加1‰的奖励.   3、对公职人员和招商引资先进集体的奖励以行政奖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四、引资者身份认定及到位资金确认 1、受奖者一般为项目的第一引资者。如一个项目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团队进行奖励。 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金,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2、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特许经营等进行招商的项目,不属奖励的范围。   3、到位资金确认。资金到位以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机构确认,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确定;引进先进技术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五、奖励的申领程序   1、引资者必须在外来资金实际进入安顺前,获得由投资者或项目业主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当地招商引资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2、对招商项目引资者的奖励,原则上在项目竣工投产或资金(包括设备、技术)到位投入使用后一次性兑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引资者分期兑现奖励。   3、引资者持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副本、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外来投资者或项目业主签署的委托书到招商引资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奖励手续。奖励手续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兑现引资奖。   4、招商引资奖励金均以人民币支付。以外币投资的项目按投入资金当日外汇牌价综合价折算成人民币进行奖励。受奖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奖励部门代扣代缴。   六、执行与管理   1、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政策,并做到公正透明、诚实守信。   3、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招商引资奖励金的,查实后予以追回。触犯法律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招商引资先进集体的奖励   每年由市人民政府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区、市属部门(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附则:   l、本办法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安顺市范围内投资的项目。   2、本办法由安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