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07〕6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国资委,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年薪制”是指以年度为单位,根据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给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的一种分配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省联社理事长、主任、副理事长、副主任。   第四条 高管人员薪酬分配坚持以下原则:   (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二)实行高管人员年薪水平与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规模和经营业绩挂钩的原则;   (三)高管人员年薪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调动其积极性,又要与辖区信用社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四)加强监督约束、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取消隐性收入的原则。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及核定办法   第五条 高管人员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等部分组成。依据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发展规模由省政府授权部门组织人员核定其年薪基数和结构。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高管人员的固定收入,以行业综合平均工资为基础,依据经营规模、效益水平、管理难易程度研究确定,占高管人员年薪的三分之二。为体现工资的保障功能,基本年薪按月兑现。   第七条 绩效年薪约占高管人员年薪的三分之一,根据对其经营绩效考核的结果予以兑现。   第八条 按薪酬分配与所履行的职务和承担的责任相对应的原则,省联社理事长、主任年薪分配系数为1.0;副理事长、副主任分配系数为0.8。 第九条对在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稳定中做出特殊贡献者,经省政府批准,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章 年薪管理   第十条 高管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省联社从其按月发放的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省联社承担的部分,由省联社支付。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的高管人员岗位发生变化时,按在职时段计算当年年薪。   第十二条 纳入年薪的高管人员一律不得在本单位领取年薪以外的其它任何工资性收入。实际分配的年薪总额(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不超过省政府批准的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 高管人员的年薪在单位工资总额中列支。   第四章 考核内容和指标   第十四条 对高管人员业绩的考核时间为每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五条 高管人员年度考核由管理性指标和经营性指标构成,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   管理性指标包括:省联社督促全省农村信用社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落实支农工作情况(5分)、系统党建工作(5分)、法人治理结构(5分)、内部控制管理(5分)、业务合规性管理(5分)、风险管理(5分)、利率管理(5分)、案件防范(5分)、财务管理(5分)、信息披露管理(5分)、员工培训(5分)、电子化建设(5分)等共十二项,分值合计为60分。   经营性指标包括:全省农村信用社年度存款增加额(10分)、年度贷款增加额(10分)、年度股本金增加额(5分)、年度不良贷款控制额(5分)、年度经营利润指标(5分)、年度系统安全运行指标(5分)等共六项,分值合计为40分。   年度考核综合得分为各项考核得分之和。   第十六条 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绩效年薪全额兑现;70分至80分绩效年薪兑现80%;60分至70分绩效年薪兑现60%;50分至60分绩效年薪兑现50%;50分以下绩效年薪不予兑现。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对省联社高管人员的年度考核由省政府授权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考核采取签订年度经营管理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年度经营管理责任书由政府授权部门代表与省联社法定代表人签订。责任书中拟定各项考核指标建议值。   第十九条 考核按会计年度每年进行一次,由省政府授权部门对省联社高管人员任职情况进行评价和审核,在下一年度一季度内完成考核、确定绩效年薪发放比例,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予以兑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高管人员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