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财经一[2007]156号 【颁布单位】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促进局 市环保局 【颁布日期】2007-05-09 【生效日期】2007-06-08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号)、《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6]364号)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清洁生产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向   (一)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   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区属企业需先经区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县环保局初审),市财政对清洁生产审核费用给予补助,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补助   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是指通过审核提出的需要较高的投资和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的清洁生产项目。企业提出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按照计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给予支持。具体方向是:   1、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原料的项目;   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的项目;   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的项目;   4、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包装性废物产生以及有利于包装物回收利用的项目;   5、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的项目;   6、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的项目;   7、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项目;   8、矿产资源的勘察、开采,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的项目;   9、其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三)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补助资金列支渠道   中小型工业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大型企业及非工业中小型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从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   二、申报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的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3、《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申请表》;   4、支出凭证复印件材料;   5、《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计划表》;   6、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证明。   (二)大型企业及非工业中小型企业申请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资金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3、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等;   4、项目申报的理由;   5、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6、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7、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8、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9、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含规划意见书、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   企业将所需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审核、验收、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拨付审核费用补助。   (二)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补助   1、中小型工业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按照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现行管理程序执行。企业通过“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工业投资导向意见、SO2和COD指标控制要求及申报条件要求,选择重点支持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项目根据当年资金预算情况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2、大型企业及非工业中小型企业(企业建成投产满三年,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主要采用政府投资补助方式支持。项目申请单位应以书面方式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其中市属单位和计划单列单位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其他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及方案优化等进行评估后,筛选出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视同市、区(县)发展改革委举办的公益项目予以资金支持,从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资金。   (3)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市财政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在排污收费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   四、资金支持标准   (一)对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申报项目,实际发生金额5万元以下的给予全额补助;实际发生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0%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采取拨款补助方式   使用市发展改革委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项目,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工业企业清洁生产项目,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个项目在整个建设期间只能申报一次资金申请报告,禁止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三)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方式、额度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不定期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使用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工业促进局按照《北京市工业发展金管理办法》负责对中小型工业企业清洁生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支持资金后,项目建设期每半年向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等行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三)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各行业管理部门做好资金补助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四)资金使用中出现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五)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工业促进局、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