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府办发〔2007〕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事局《萍乡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七日 萍乡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配套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兴工强市战略,切实加强我市引进国外智力(以下简称引智)工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萍乡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配套资金(以下简称“引智配套资金”),对我市企事业引智项目单位执行国家资助项目给予配套补助。   第三条 引智配套资金来源 引智配套资金根据批准的项目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四条 引智配套资金的使用对象 经市人事局申报并获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纳入国家引进国外专家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五条 引智配套资金的额度 给予我市项目单位获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的每个引智项目1万元的配套经费补助。   第六条 引智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 项目单位聘请的在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薪酬、国际与国内旅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费用的补助。   第七条 项目单位申报引智配套资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引智项目获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   (二)项目单位具有实施项目的物质条件和技术能力;   (三)项目实施后应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年度引智配套资金申报程序 在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我市年度引智计划后,每年由市人事局按国家批准项目每个1万元标准向市财政局提交《年度引智配套资金申请表》。 第九条 项目引智配套资金拨款程序   (一)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向市人事局申报引智项目经费决算表和项目总结,提出拨款申请;   (二)市人事局将年度内执行完毕的引智项目经费总决算表和项目总结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根据年度引智配套资金预算,将资金拨付给市人事局,再由市人事局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条 已批准资助的引智项目,项目单位中途撤消项目或停止项目执行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当年批准资助的引智项目,若当年未能执行,将不予拨付引智配套资金。若下一年度需继续执行,须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引智配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项目单位必须对引智配套资金单独列帐,独立核算。   第十二条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引智配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将予以纠正或追回已拨资金;情况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