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办发〔2007〕45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车辆购置专项资金安排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本级车辆购置专项资金安排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市本级车辆购置专项资金安排办法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扎实推进节约型社会、节约型政府建设,现就市本级车辆购置专项资金安排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购置专项资金安排范围 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车辆购置专项资金用于市本级副县(处)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更新及新购置公务车辆。资金安排主要依据车辆购置单位的需求、车辆的控制编制数以及单位实有车辆情况,原则上不突破年初预算安排的车辆购置专项资金额度。 二、车辆购置专项资金安排顺序 (一)车辆缺编单位需更新车辆的(同为缺编需更新的,编制内实有车辆少的排序在前); (二)车辆编制在2辆以下(含2辆)缺编单位需新购车辆的; (三)车辆编制在2辆(含2辆)以下满编单位需更新车辆的; (四)车辆缺编单位需新购置车辆的(同为缺编需新购的,缺编数量大的排序在前); (五)车辆满编单位(不包括车辆编制在2辆〔含2辆〕以下的满编单位)编制内需更新车辆的(同为满编需更新的,按需更新车辆已使用年限或实际已行驶里程数从高到低排序); 因特殊原因需更新或配置车辆的,购车资金安排视实际情况而定。 三、有上级专项购车资金补助且补助金额占所购车辆资金30%以上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购车资金。 四、车辆更新的条件 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或行驶里程在25万公里以上的车辆可予更新。 相关单位需提前更新车辆的,应向市财政局提供由车管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车辆性能、维修等证明材料,市财政局审核后提出具体安排意见。 五、车辆超编单位一律不安排车辆购置资金。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