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个字[2007]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依法开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自2007年6月1日起启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样式   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均设有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规格为420 mm ×297 mm(A3)。副本为折叠式,规格为100 mm ×138 mm。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和防伪标记。   二、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内容   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字样。正本和副本均载明登记事项:“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还载明执照事项:“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机关)、“ 年 月 日”(发照日期)。   新版《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字样。正本和副本均载明登记事项:“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还载明执照事项:“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机关)、“ 年 月 日”(发照日期)。   三、民族自治地区的新版营业执照样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民族自治地区的新版营业执照样式和内容同上,其内容可以加印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清样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批。   四、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后的注意事项   自2007年6月1日起,登记机关对办理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手续的,一律核发新版营业执照。   新版营业执照启用后,2007年5月31日以前核发的旧版营业执照依然有效。原有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经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其《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经营范围”一栏下方空白处,打印:“合伙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其《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执行事务合伙人”一栏,打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并在其名称后标明“(委派代表:某某某)”。   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样式已委托原营业执照设计和印制定点企业-江西昌和特种票证有限公司制作。新版营业执照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管理办法组织印制。   请各地将执行此通知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电话:010-88650811、68028439(传真)。   附件: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略)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