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锦州市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布日期:2007-04-24施行日期:2007-04-2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锦政办发〔2007〕48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4-24
施行日期 2007-04-24
发布部门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锦政办发〔2007〕48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锦州市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更好地发挥全社会的民主监督作用,确保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聘用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政治敏锐性;
(二)热爱政务公开监督工作,熟悉、掌握政务公开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并具有较强的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联系群众,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30岁至60岁之内。
第三条 聘用程序
(五)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向社会发出聘任信息;
(六)监督员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七)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后,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研究结果向社会公示,确定后发聘书和监督证。
第四条 聘用时间
(八)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聘任期为每届二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连续聘任原则上不超过三届。
第五条 监督员职责
(九)对各单位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十)对各单位审批事项和法规文件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对各单位服务承诺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对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三)积极参加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召集的监督员工作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
(十四)自觉开展明查暗访活动。各监督小组组长要独自组织本组成员在一年内至少进行两次暗访,小组人数不少于3人,检查后的情况要在一周后上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各监督小组的组长是该小组的责任人,要积极调动本组成员开展监督检查的积极性,切实履行监督的职责,发挥监督员作用。
第六条 监督员权限
(十五)对全市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明查暗访;
(十六)要求被监督部门和工作人员免费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办事条件、程序、结果等服务事项;
(十七)要求被监督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或解释;
(十八)建议监察机关对被监督部门和人员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十九)参与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的评议考核活动。
第七条 相关要求
(二十)开展监督工作必须持有监督员证;
(二十一)不得持证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十二)不应当与被监督对象存在利益关系,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督对象索取任何可能对工作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财和物;
(二十三)要严格按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检查,对反映的情况要做到客观、公正;
(二十四)对监督员反映的有关问题不宜对外公开的,监督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二十五)对政务公开工作不重视,长期不履行监督员义务和三次以上不参加市政府组织活动的监督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其监督员资格;
(二十六)监督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有关非法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十七)由其它原因导致不能胜任政务公开监督员工作的,予以解聘;
(二十八)监督员无报酬。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对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
第八条 附 则
(二十九)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可依照本规定制定本级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细则或补充办法。
(三十)本规定由锦州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一)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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