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吕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日 吕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185、186号令《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产业结构培育优势产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四条 跨县(市、区)河流上的水库项目、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条 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公路项目及跨县(市、区)的公路项目中长度100米以下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 日处理1万吨以下的城市供水项目、日处理5万吨以下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日处理200吨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不含,下同)的住宅小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条 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城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条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四新”支柱产业(即煤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和旅游业)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凡核准、备案项目所附报告、所需资料、程序要求、审查内容、核准时效、具体要求等均按省政府185、186号令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