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发〔2007〕73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已经第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六日 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票否决”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全面考核、公开透明的原则。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应予“一票否决”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赋予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安全生产工作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评比奖励资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外,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一)县(市、区) 在考核年度中,其管辖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二起及二起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市有关部门 在考核年度中,其管理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起及一起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二起及二起以上的一般事故; 3、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的各类事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乡镇(街道) 在考核年度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起及一起以上的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二起及二起以上的一般事故; 3、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的各类事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企事业单位 在考核年度中,本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一起及一起以上的一般事故; 2、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的各类事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六条 全市各级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应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纳入考核内容,各类表彰奖励活动组织部门应及时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对所参加先进(优秀)评比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一票否决”的,一律予以否决。 第七条 对瞒报、谎报、漏报事故而逃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和追回,并进行通报。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在原任职期间有应予“一票否决”情况的,对该安全生产责任人实行跟踪追究,已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和追回,并进行通报。 第九条 市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重大、较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划分的等级执行。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