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2007]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新乡市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新政〔2006〕2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服务业结构,促进全市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思路,突出重点,扎实工作,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全年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推动全市服务业持续、快速、跨越式发展。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行业机构。   三、考核内容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   1.总量指标   (1)服务业(第三产业)增加值;   (2)服务业(第三产业)增长速度;   (3)服务业(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   (4)服务业(第三产业)税收总量及增长速度;(5)服务业(第三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重点工作(1)加快现代物流、商贸、旅游、信息、金融、中介、社区等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3.组织领导工作。   (二)市有关部门和行业机构考核内容:   1.各行业专项经济指标;   2.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   3.组织领导工作。   四、考核办法   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以年度为考核期限,实行百分考核制和绩效评估制。百分考核是将指标体系中涉及的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考核绩效评估分为自我评估和综合评估。自我评估主要由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对照正式下达的服务业指标和主要工作进行自我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评估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结合各部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会同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做好服务业指标的测算和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政府目标办,纳入各单位年终目标考核体系。   五、得分计算方法   (一)以县(市)、区中各单项考核内容最高(多)完成量为分母(单项满分),各县(市)、区对应单项考核内容完成量为分子,所得比值乘以该单项考核内容的分值,即为本单位单项考核内容的得分。   (二)可量化目标中,市有关部门和行业机构达到单项考核目标的得该单项考核内容的满分,达不到的按比例扣分。   (三)非量化目标中,各单位完成目标的计基本分,未完成的扣除该项目标基本分。   (四)各单位所有单项考核内容得分的总和即为该单位最终得分。   六、考核组织工作   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领导和指导工作,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每年三月前下达考核指标,次年四月进行考评。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完成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提出奖罚方案,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七、奖罚措施   考评结果分先进、完成和未完成三类。考评达到先进和完成目标的,特别在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做出突出成绩的,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给予表彰。未完成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制定整改措施。   附件:1.各县(市)、区服务业目标考评标准   2.市有关部门和行业机构服务业目标考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