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政发〔2007〕8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陇南市加强客运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对《陇南市加强客运安全管理规定》(陇政发〔2006〕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交警、运管部门要严格市、县(区)两级行政许可程序,对不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不得核发车牌、行驶证和经营许可证、营运线路牌。对申请新增运力要进行市场调查,确保运力运量相对平衡和运输市场稳定发展。”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客运企业除按国家规定办理交强险和承运人责任险之外,鉴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尚未建立,运输企业应要求客运车辆购买商业三责险,以保证事故的善后处理费用。交警、运管部门要将客运车辆保险办理情况纳入年度检审验和日常监管工作内容。” 三、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交警部门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强制报废解体制度。符合报废条件的客运车辆要监督报废、解体。禁止报废车辆运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陇南市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二00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