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府发〔200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九日 萍乡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中介人为我市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大力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直接介绍、引荐市外投资者来我市兴办投资项目,并第一个携同市外投资者到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境内外机构、单位或个人(统称中介人)。   第二条 奖励范围   2007年1月1日起,凡外来企业来我市投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旅游和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及其它项目),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后(市外投资者的企业股份必须在50%以上),企业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在30万元以上项目,中介人可以享受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后,自纳税之日起三年内,依据缴纳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工业项目按8%,旅游和服务业项目按3%给予奖励,基础设施和农业项目适当给予奖励,每年兑现奖励一次。   第四条 奖金来源   奖金由外来投资企业所在地受益财政提供和支付。   第五条 奖励程序   1、中介人在外来投资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即可向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中介人身份证明;   ②市外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验资报告(原件);   ⑤项目进入时,中介人在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的登记证明;   ⑥税收交纳证明;   ⑦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2、市财政受益项目的认定和奖金的发放,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外经贸局协助审核后,报请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认定,市财政核拨奖金。   3、每年年底集中兑现奖励一次。自奖励公布之日起,180天内未办理申领奖金的,视为放弃。   第六条 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进的项目,在申请奖励之前,必须自行商定好奖金分配方案。中介人属单位的,其奖金用于奖励单位有功人员;属个人的,其奖金在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给个人。   第七条 不能认定中介人的,或中介人所提供证明资料不全的,不予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