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福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客运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布日期:2007-03-19施行日期:2007-03-1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榕政办〔2007〕32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3-19
施行日期 2007-03-19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近期,经调查发现我市个别学校和工矿企业承租一些未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客运车辆用于接送学生和企业职员,一些大中专院校在寒暑假期间包车外出活动,个别企业在春运期间为农民工包车返乡等,这些车辆没有办理营运审批手续,未经过权威部门的安全检测,没有按规定做好二级维护,也没有办理承运人责任险,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营业性用车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加强福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客运用车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因本单位公务、生产、生活需要承租客运车辆,要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客运企业、客运站联系,签定营业性用车合同,租用具备营运许可证的客运车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要对本系统机关企事业单位承租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
二、各级交通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对承运车辆做好定期维护和检测,落实日趟检工作,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同时要监督企业按规定配备客运驾驶员,按从业类别驾驶客运车辆。
三、客运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行车安全教育和管理,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严禁客车超员配载,严禁人货混装,禁止客运车辆在山区三级(含三级)以下达不到夜间(晚10:00至凌晨6:00)通行条件的公路路段运行。
四、严格按照租车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行,严禁招揽合同以外的乘客。
五、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单位名义承揽社会散客的旅客运输活动,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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