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07〕15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新政发〔2005〕2号)精神,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州市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签订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实行层级考核的办法。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各地州市政府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厅、农业厅、畜牧厅、经贸委等七个业务部门进行考核;各地州市政府对相关部门和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对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和辖区内各乡(镇)进行考核。考核标准见附表一、二。 第三条考核指标 (一)考核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承担的食品安全职责,结合实际工作确定被考核单位的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制定要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既要有管理内容,又要有量化指标。 (二)对各地州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指标主要有: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制度建设、重点工作落实、量化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保障、宣传教育及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满意度等内容。 (三)食品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与政府签订的责任书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求真务实,考核标准科学规范。 (二)权责明确,促进工作全面开展。 (三)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四)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考核方式 实行“季度自查、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的方式。季度考核由被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对各项工作进行自查;半年督查和年终考核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州市的食品安全工作总体开展情况和量化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提出相应的结论性考核意见,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对于半年督查和年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组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考核工作程序 (一)被考核单位自评。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要在次年1月5日前,将年度食品安全指标执行情况和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满意度测评和重点食品抽样检测工作。 (三)组织考核。次年1月15日前,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州市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进行统一考核。各地州市政府组织对辖区县(市、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对乡镇及县级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市县的考核单位自定。 (四)考核形式。 1.听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内食品安全工作总体开展情况的汇报,重点对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5〕2号)的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了解。 2.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协会、学会,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社区群众代表的意见。 3.查看资料。查看被考核单位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档案、文件、工作记录。 4.暗访检查。实地随机抽查农产品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畜禽定点屠宰场、农贸市场、集体食堂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5.考核打分。在听汇报、明查暗访的基础上,结合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测评和重点食品抽样检测结果,考核组成员按照考核标准逐项打分,汇总以后计算平均分值。 (五)考核等级。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分数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含7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在考核年度内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年度考核即为不合格。 第七条奖惩 按照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对于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工作完成出色的先进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采取层级奖惩的办法,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对地州市政府及与自治区政府签订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相关部门进行奖惩;地州市政府对所属县(市、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奖惩;县(市 、区)政府对乡镇及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奖惩。 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或者部门予以通报,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中毒事件。具体指因一次群体性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