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政办发〔2007〕25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区河道清淤疏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县、上虞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市区河道清淤疏浚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五日 绍兴市市区河道清淤疏浚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有序、保质保量推进市区河道清淤疏浚工程,提高河道清淤疏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管理办法》(浙水河〔2003〕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乡镇(街道)、村河道清淤疏浚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河道清淤疏浚考核结果是使用专项资金的依据,必须按照实事求是、注重效益、规范程序的原则做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以各区域为单元进行,对各区域列入市年度清淤疏浚计划和确因客观原因经报批的变更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分前期管理、施工管理、目标管理、资金管理和验收管理五个部分,实行百分制评分。   (一)前期管理(11分)   按有关要求编制、报批工程实施规划和计划,并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和计划实施(2分);   编制有关设计报告和实施方案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5分);   按批准的河道清淤疏浚规划编制分年度实施计划,并及时报批(2分);   年度计划调整能按有关规定及时报批(2分)。   (二)施工管理(17分)   对项目实行项目法人管理或确定项目责任人(2分);   按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监理制、不实行监理的项目配备项目技术负责人(2分);   实行项目招投标制,镇、村小型河道清淤疏浚工程,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发动受益的劳动力施工或招投标选定施工企业(4分);   按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监督制(3分);   按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管理机构,严格实行安全监督,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3分);   按规定做好统计工作,并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3分)。   (三)目标管理(40分)   主要考核河道清淤疏浚计划完成情况,包括完建长度和工程质量。完建长度是指年度计划内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在考核期限内完成的河道长度,完成土方以实际测量为准。工程质量为完工时的工程质量,由专门成立的验收小组(委员会)或按有关质量管理要求由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评定。基本分为40分。未完工的河段或质量评定不合格的河段不得列入完工考核。完成年度实施计划的得40分,没有完成的按工程量的一个百分点扣2分标准扣分,直至扣完为止。   (四)资金管理(21分)   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配备合格财务人员(3分);   资金按有关要求足额按时到位,到位率达100%计10分,80~99%计5分,70~79%计3分,60~69%计2分,低于60%不计分;   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支付资金,手续齐全,程序规范,严格按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帐册完善(4分);   按工程进度及合同及时支付有关费用,不拖欠民工工资(2分);按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分)。   (五)验收管理(11分)   工程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报告,工程实施总结报告;   2.工程设计或实施方案资料及批复文件;   3.工程决算报告;   4.工程监理报告和质监报告;   5.其它相关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验收规程及时组织完工的验收(3分);   立卷归档制度完善,验收后及时把有关资料整编归档,档案完整、规范(2分);   河道清淤疏浚达到设计要求,改善水环境效果明显(3分);   群众对水环境改善满意率(满意人数与被调查人数的百分比)达90%的计3分,80~89%计2分,60~79%计1分,低于60%不计分。   第五条 考核方式采取各区域或单元工程自查、市核查的考核方式。   第六条 被考核单位应提供考核材料(见附件2)和备查资料,没有相应备查资料佐证的,相应项不计分。   第七条 考核总分作为列入年度计划任务以奖代补资金的下达依据。   附件:1. ( )县(市、区)清水河道建设( )年度考核情况表      2. ( )县(市、区)清水河道建设情况( )年度考核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