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政〔2006〕88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条 凭市商务局出具的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意见,到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市容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市城区范围内新建物流基地、宾馆、酒店、特许行业经营单位的选址和经营规模,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滁州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项目审查表 附件: 滁州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项目审查表 项目建设或经营单位: 项目名称: 法 人 代 表 姓名: 建设地址: 职务: 建设规模(平方米): 电话: 经营类别: 项 目 联 系 人 姓名: 总 投 资: 职务: 资金来源: 电话: 项目建设或经营单位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印章) 年 月 日 滁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滁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滁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0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经市政府2006年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为实施《规划》,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竞争有序的现代商业网点和商品市场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设立商业网点,包括市级、区级、社区级商业中心,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商业特色街,商品交易市场,各类专业市场,物流基地,城镇商业等,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商务局是监督检查《规划》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市容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积极配合,确保《规划》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市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的商品交易市场、商品零售网点和餐饮网点的建设或经营,必须到市商务局办理规划审核手续。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商业网点建设,还应向社会公示,必要时还应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第五条 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者办理审核手续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的申请报告; (二)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滁州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项目审查表》; (四)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接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并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委、市工商局等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