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中简字第214号 1963年7月25日) 甘肃省民政厅:   你厅[63]民人事字第348号文已由内务部人事局转给我们。关于退休干部的退休费计算问题,我室于1963年6月8日曾复江西省精简小组:“因为工作需要由企业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职员,他们解放前后在企业里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可以与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确定退休费”。该文并抄送了各省、市、区党委精简小组。你们凡在1963年6月8日以后处理干部退休时,均可按照上述复文内容处理;在1963年6月8日以前已处理了的,一般不再变动。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