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发[1981]17号 1981年7月30日)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军委总政治部:   因年老体弱离开工作和劳动岗位的党员,将逐年增多。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不仅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关心这些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同志的身体和生活,而且要特别注意从政治上关心他们、组织他们过好党的组织生活,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关心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使他们愉快地渡过晚年。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同志,仍要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主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注意学习,继续保持革命精神,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教育下一代,在四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据了解,目前有的地区对于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同志管理得好,党的组织生活比较健全,看文件、听传达都比较及时,他们比较满意。但也有一些地区和单位组织管理得不够好,致使有些党员离休、退休、退职以后,不知道到哪里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缴纳党费。有的看不到党的文件,听不到党内传达报告,为此,我们对组织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要负责将他们编入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建立离休、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干休所支部。有的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党组织可根据情况,将他们另编小组或支部,由党委指派专人负责联系;也可与居住地的街道党委联系,平时在街道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定期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过去已转归街道党委管理的退休党员干部,可仍在街道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农村大队)的党组织,由街道(或农村大队)党组织负责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三、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出,由接受安置地区的党组织负责安排和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   四、离休、退休的党员同志,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出外时间较长的(比如6个月以上),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负责给他们开写党员证明信件,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受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五、对于那些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不要勉强地要求他们参加会议活动。党委、支部或小组要满腔热情地予以关心和照顾,应指定党员负责进行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的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六、离休、退休党员较多的地区或单位,为使这些党员同志及时看到文件或听到文件的传达,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发一部分文件,作为专用,由专人负责保管。   七、安排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的组织生活和社会活动,要照顾他们的身体情况,不宜过多。   由于全国的情况不甚相同,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以既便于管理,又便于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同志参加组织生活为原则,参照上述精神,拟定相应的规定。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定期检查本通知的执行情况,注意总结推广做得好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切实实把这项工作抓紧、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