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   兹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家庭财产(房屋、手表、怀表除外)按照以下规定附加盗窃险:  一、 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存放于保险地址屋内、院内的自行车遭到全车失窃或被盗损失,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二、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三、 保险费: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附加盗窃险费率计算。  四、 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应当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五、 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