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借款合同公证费列支问题的复函
公布日期:1987-08-21施行日期:1987-08-2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行业规范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08-21
施行日期 1987-08-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正文
(1987年8月21日)
建设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你行桂建投字[87]第183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建设单位公证费支出可在“待摊投资--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中列支;建设银行经办行的公证费支出,按现行规定,应在“业务费支出--公证、鉴证费”中列支。
二、司法部正在研究修改现行经济合同公证收费标准,将于近期下达。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公证费如何收取,以司法部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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