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执行借款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存在问题的说明
公布日期:1989-12-19施行日期:1989-12-1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建总函字第372号
效力级别 行业规范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9-12-19
施行日期 1989-12-1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废止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执行
借款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存在问题的说明
(建总函字第372号 1989年12月19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总行建总发字[89]第164 号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下发后,各地提出一些问题,现说明如下:
《暂行规定》第四条关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在60个工作日内告诉借款单位审批结果的规定,第九条第五款关于借款期限是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借款单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借款单位必须在借款到期的30天以前提出展期申请的规定、执行中有一定困难。
经研究,暂按各种贷款办法及规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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