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   地面数字电视传输国家标准正式颁布后,广电总局高度重视,成立了地面数字电视领导小组以及工作小组,组织推进技术、标准、政策法规等准备工作,加强对全国应用国标的指导,与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等相关部门协调推进标准的产业化进程和有关配套工作,为全面实现地面电视的数字化创造条件。   地面数字电视广播传输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将在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过渡期时间紧迫,总局正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相关准备工作:一是进行技术应用试验,在我国地面数字电视国标支持的330种工作模式、33种传输码率中,确定推广应用的几种工作模式和覆盖网规划参数,包括最低可用场强、干扰保护率、单频网规划特性等。二是制定配套标准,包括覆盖网规划标准、组网标准、信号传输与分配接口标准、发射机和接收机标准等。三是进行频率规划,已完成全国电视覆盖网规划电视频道的摸底调查和清理工作,建立了地面数字电视规划数据库和地理信息系统,将根据技术试验的覆盖网规划参数,进行频率规划。四是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国频率资源状况、现有广播电视体制和各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在模拟向数字过渡期间保证公共服务以及节目、业务发展等相关策略。五是配合推进设备产业化。由于目前还没有完全符合国标的发射机、接收机和测试仪器,总局正协调配合设备生产部门加快推进发射机、接收终端、芯片以及测试仪器等完成产业化的准备。   在上述工作未完成之前,目前暂不具备大规模试播地面数字电视的条件。因此,为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国家地面电视数字传输标准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地面数字电视传输标准在广播影视发展和推进广播电视数字化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实施地面数字电视传输标准的复杂性、艰巨性和紧迫性,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做好实施地面数字电视传输标准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考虑到目前我国电视频率资源已经十分紧张,为开展地面数字电视频率规划,今后除纳入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中央第一套、第七套以及省和本地第一套电视节目外,原则上停止利用无线模拟方式新办或转播电视频道的审批工作,所有频率资源用于进行地面数字电视频率的规划。同时,移动数字电视试点的重点是现有非国标系统的转换工作,在技术准备完成之前暂停审批新的试点。   三、要加强管理,规范发展。据了解,有个别单位在部分地区自行推广不完全符合国标的地面数字电视系统,这将使地面数字电视的规划工作更复杂、转换的任务更繁重,扰乱了广播电视传输和播出的正常秩序,影响地面数字电视的整体推进计划。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广播电视覆盖网管理工作,维护广播电视安全运行和无线电秩序。未经总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地面数字电视技术试验和非法使用电视频道。   四、要加强设备的入网认定工作。生产和研发数字电视地面传输标准设备的厂家和单位要按照《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25号令)的规定申领有关入网证。经批准进行地面数字电视试验的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总局入网认定的地面数字电视无线发射、传输和接收设备。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所辖地区进行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请各省广电局于2007年2月15日前将检查结果报送总局科技司。总局将在此基础上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