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21日 建总发[1999]122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加强对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促进此项业务规范、安全、有序开展,现将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的《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管理规定》和《代理异地资金清算协议》范本下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是一项新业务,市场前景广阔。希望各级行在积极进行市场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大力开展此项业务,抢占市场份额。业务开展初期,注意客户的质量(信誉和业务量),既要吸引客户,又要有一定的效益,同时要防范风险。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业务《章程》为准,做好此项业务的对外宣传。   二、对内严格按《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凡申请开办代理他行清算业务,均须统一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申请,以便总行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三、以《协议》为范本,与客户商谈,保证既不失去客户,又能防范法律风险。   四、对资金清算工作要有新的认识,既能做好后台保障,又能进行业务开拓。   目前,贵州、陕西、黑龙江、河北、江苏等五个分行即将开办此项业务。总行准备随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各行,以便此项业务能够顺畅发展。各分行应注意收集有关业务信息和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附件一: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建设银行本着服务社会的宗旨,为加速全社会资金周转,充分发挥本行资金清算系统的优势,推出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是自行设计、自行开发的系统内人民币多边净额清算系统,具有汇划、对账、清算、查询、查复、监控、账务核算等功能。其中,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子系统,采用客户机与清算系统直接联网的业务处理方式,通过客户直接在清算系统开户,实现了客户和清算系统之间各种业务信息的电子化传输,取代了传统的客户必须直接到开户行柜台办理业务的方式。   第三条 在办理此项业务的过程中,客户与中国建设银行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原则,共同研究和解决代理清算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 代理资金清算对象及其业务范围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合法经营管理执照,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委托行)均可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外资银行,也可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代理其异地人民币资金清算业务。   第五条 代理资金清算业务范围包括:   一、异地资金汇划及其资金清算;   二、查询查复。 第三章 代理清算的方式   第六条 委托行与代理行的资金清算采取资金汇划与资金清算同步进行的方式。   委托行及其所属机构与代理行清算系统的接口方式及开户方式有集中和分散两种:   (一)接口方式   1.集中方式:委托行代表其所属营业网点统一设置一个集中清算点,与代理行资金清算中心(组)连接,其所属营业网点异地资金汇划业务统一由集中清算点发送与接收。   2.分散方式:委托行及其所属营业网点分别设立清算点,分别与代理行清算中心(组)联接,委托行各营业网点在各自的清算点发送和接收电子汇划业务。   (二)账户设置   1.集中方式:委托行在代理行资金清算中心(组)开设一个同业存款项户,其所有营业网点业务信息均通过委托行集中清算点与代理行清算系统交换,汇出、汇入款项均通过该账户予以清算。   2.分散方式:委托行及其所属营业网点分别设立应用终端与代理行清算系统交换业务信息,各自开设同业存放款项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汇划资金清算,或者委托行及其所属营业网点设置一个同业存放款项户,所有网点发出的异地结算业务所产生的汇差均使用该账户清算。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委托行的权利与义务   (一)在系统运行时间内随时发送和接收汇划信息,办理协议规定的资金汇划业务;   (二)在系统运行时间内,实时查看同业存放款项户资金余额和调用资金,随时办理查询查复业务;   (三)要求代理行每日提供其电子汇划收发情况对账单,以供对账;   (四)在代理行资金清算中心开户,并保持足额备付金;   (五)对汇划信息的正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及时处理本行到账信息;   (六)对代理行所提供软件及其他有关业务手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七)提供清算点业务所需的硬件设备并负责其运行和维护;   (八)按代理行异地资金清算操作手册严格操作,并保持清算点与清算中心之间的网络畅通。   第八条 代理行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权要求委托行必须按照代理行清算系统操作手册进行操作;   (二)当委托行有违反协议的行为时,有权停止发送,直至终止委托代理关系;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协议收取相关业务费用;   (四)保证委托行异地资金汇划信息在发送和接收过程中准确无误,汇划资金及时到账;   (五)向委托行提供办理异地资金汇划的清算点软件及业务操作手册,进行人员业务培训,负责软件的维护及升级工作;   (六)负责委托行与资金清算系统连接的技术安全控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资金清算系统因不可抗力因素和通讯故障导致系统中断或不能正常开展业务,代理行应当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委托行出现汇出资金大于同业存放款项户余额时,清算系统自动中止汇出业务,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行的所属机构出现违反协议的行为时,其总部应负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代理行及其所属机构代理委托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三条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理类似业务可以比照本章程办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二: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中国建设银行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是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的归口管理和经办部门。   第二条 被代理的“其他商业银行”是指具有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委托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外资银行,也可以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异地人民币资金清算业务。   第三条 业务范围:异地资金汇划及其清算;查询查复。   第四条 对跨区域设置的全国性委托行,由总行组织与其洽谈、审批和签署代理协议;对区域性委托行,可由所在地分行组织与其洽谈、审批并签署协议,须报总行备案。清算机构代码的增减变更统一由总行管理。   第五条 中国建设银行向委托行有偿提供清算点运行软件、安全卡、IC卡和相关安装操作手册,并负责业务操作人员的入网培训及日常指导等。   第六条 委托行必须在中国建设银行清算中心(组)开设“同业存放款项户”和“电子汇划户”。在同业存放款项户保持一定余额用于汇划,该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汇出资金额;当余额不足时,将自行中止汇划业务,直至余额补足。   第七条 中国建设银行对“同业存放款项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存款挂牌利率向委托行按季计付利息。   第八条 清算中心(组)设专人负责委托行的资金清算业务,每日及时核对汇划信息的收、发情况,按时向委托行提供同业存放项账户满页副本明细账页;年终时提供剩余副本明细账页,并随时监控其运行情况,定期做出评估并报告行领导及上级清算中心。   第九条 安全卡和IC卡视同于重要控制物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严防丢失和被盗。   第十条 安全卡,IC卡的发放、领用、保管及销毁,要做到手续严密,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有关密押器使用和管理执行会计部发布的密押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按人民银行规定向委托行收取结算费、手续费等费用,其他费用根据双方协议收取。   第十三条 中国建设银行的各级清算中心(组)都有责任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代理清算业务的营销工作,发展、推荐委托行。   第十四条 对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的异地资金清算代理业务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           代理异地资金清算协议   甲方:        (金融机构名)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分行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到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直接代理甲方异地资金汇划及其资金清算业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其资金清算系统内承办甲方的异地资金汇划及其清算业务。   第二条 代理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的范围包括:异地资金汇划及其资金清算,查询查复。   第三条 甲方及其营业网点与乙方资金清算系统的接口和业务收发方式均(选择其中一种):   1.集中方式:甲方代表其所属营业网点统一设置一个集中清算点,并连接到乙方资金清算中心(组)。甲方所属营业网点异地资金汇划业务及查询查复业务统一由集中清算点发送与接收。   2.分散方式:甲方及其所属营业网点分别设立清算点,各清算点直接与乙方资金清算中心(组)连接,分别发送电子汇划业务及查询查复业务。   第四条 甲方及其营业网点在乙方清算系统的账户设置方式分为:   1.集中方式:委托行在代理行资金清算中心开设一个同业存放款项户,其所有营业网点业务信息均通过委托行集中清算点与代理行清算系统交换,汇出、汇入款项均通过该账户予以清算。   2.分散方式:委托行及其所属营业网点分别设立应用终端与代理行清算系统交换业务信息,各自开设同业存放款项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汇划资金清算,或者委托行及其所属营业网点设置一个同业存放款项户,所有营业网点发出的异地结算业务所产生的汇差均使用该账户清算。   第五条 乙方资金清算中心每日依据甲方在资金清算系统上发送的电子汇划业务,直接在甲方同业存放款项户清算资金。   第六条 甲方在乙方资金清算中心开立的同业存放款项户应确保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发送电子汇划业务。甲方应实时监控本行清算资金情况,避免发生汇出资金大于同业存放款项户资金余额的情况。   第七条 当出现甲方汇出资金大于同业存放款项户资金余额情况时,清算系统自动中止汇出业务,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除因不可抗力及乙方所不能控制因素导致系统中断,乙方保证甲方发往异地的汇划信息及时到达甲方指定的汇入地。当清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发送电子汇划业务不能正常开展时,双方应立即联系,尽快解决。   第九条 资金清算系统因不可抗力及通讯故障等乙方所不能控制的因素导致系统中断或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时,乙方应当免责。   第十条 甲方开户时,应预留印鉴卡片。汇划信息发出次日,甲方应将汇划凭证加盖预留印鉴后,送交乙方。   第十一条 乙方按时向甲方提供同业存放款项账户满页副本明细账页;年终时提供剩余副本明细账页。   第十二条 乙方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存款挂牌利率按季结计利息。   第十三条 以《支付结算办法》及人民银行电子联行收费标准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按月结算。   第十四条 甲方遵守乙方系统运行时间。   第十五条 乙方向甲方有偿提供办理异地资金汇划业务的清算点软件、安全卡、IC卡及有关操作手册,对甲方有关人员进行入网业务培训,并负责今后运行过程中该软件的维护、升级以及升级后的培训工作。甲方有关操作人员应按乙方要求严格操作。   第十六条 甲方在协议签定后  日内,按照《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运行主机及配套的相关设备,装入操作软件和应用软件,并完成清算点与清算中心之间的通讯网络建设,以及今后运行过程中该套硬件设备及通讯网络的维护、升级工作,确保软件运行环境良好,清算点与清算中心(组)线路连接通畅。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必须以在清算点软件中设置数字签名的方式确认双方收发业务的有效性。甲方必须对汇划信息的正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乙方负责甲方清算点安全控制系统的安装及安全卡、IC卡的发放,甲方应妥善保管使用安全卡、IC卡,一旦出现丢失,应及时向乙方挂失,挂失生效前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九条 在日间,甲方可随时查看清算点的汇划发送和账户余额情况。   第二十条 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遵守《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章程》。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有责任就协议内容、条款对第三方保守秘密。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办理异地资金汇划业务的清算点软件及有关业务操作手册应保守秘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可续签。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除甲方、乙方另有约定外,依据惭方业务规定和有关金融业务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金融机构名)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分行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