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18日 中银零[2000]69号)   为规范电子银行服务业务,向客户提供标准化的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电子银行服务的对象   持有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并与我行签署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书的客户。   二、电子银行服务的范围   主要包括:各类账户之间的转账、银券服务、代收代付、金融信息查询、各类个人账户资料的查询、个人支票保付、存折(卡)临时挂失、电子银行服务交易密码的修改、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小额质押贷款、提醒服务等银行服务。   三、电子银行服务系统的工作方式   电子银行系统的工作方式是全自动方式,客户通过电子媒介(包括:手机、电话、电脑、电视等)输入交易指令,交易通过不同通讯传输方式(移动短信息、有线电话、INTERNET网络等)传至银行;由电子银行系统自动完成,实时更新账户资料。   四、电子银行服务系统的操作管理   (一)开户管理   1.凡持有我行长城借记卡及开立储蓄账户(包括借记卡对应的活期账户、活期一本通账户、定期一本通账户、长城信用卡账户、个人支票账户、证券保证金账户等),并持有效身份证件的客户,均可申请我行电子银行服务。   2.各行辖内储蓄联网机构均可以通过“电子银行服务开户管理交易”接受开户申请,该系统具备电子银行服务的开户、申请、查询客户资料、修改客户资料、销户、重设密码、子账户维护等功能。   3.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件、长城借记卡及子账户资料及其他服务申请所需证件资料,到我行储蓄联网机构申请电子银行服务。   4.在客户承诺遵守协议书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银行与客户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书,并要求客户按规定详细填写“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开销户申请表”。   5.柜台申请电子银行服务需客户亲自到银行办理,不得代办。   6.客户电子银行服务密码的生成由申请人自行按密码键盘输入,输入两遍相同的数字(6位)后生效。   7.客户的开户申请,银行受理后的即时生效。   8.电子银行服务的约定:   (1)电子银行服务客户号码与长城借记卡卡号一致。   (2)同一借记卡只能申请一个电子银行服务客户号码,每一电子银行服务客户号码可钩连一至多个同一户名的不同存款种类的子账户,子账户种类可通过电子银行服务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和修改,户名必须与申请人姓名一致。   (3)子账户种类:活期一本通账户、定期一本通账户、信用卡账户、个人支票账户、长城借记卡对应活期账户、证券保证金账户等。   (4)定期一本通的每笔存款用两位序号区分,活期一本通的存款用货币、账户类别区分。   9.开立电子银行服务后的客户,如需增加子账户,可到我行电子银行服务的联网机构办理。客户应再次填写电子银行服务开销户申请表,以说明新增子账户情况。机构受理此项业务时,要在电脑中调出该客户原申请资料与填写的申请表进行核对,将新增加的子账户输入电脑,填写的申请表转事后监督,此项业务的管理与开户管理相同。   (二)客户电子银行服务交易密码管理   1.客户电子银行服务交易密码由客户在申请电子银行服务开户时自行在密码器键盘上输入。   2.客户要更改电子银行服务交易密码,可通过电子银行服务“修改交易密码”功能进行。   3.交易密码重置。客户若遗忘电子银行服务交易密码,须亲自持本人身份证件和长城借记卡到电子银行服务开户机构申请交易密码挂失,填写挂失申请书,挂失规定和收费同存折密码挂失。银行在核实客户电子银行服务账户资料后,由本人重设新交易密码,新交易密码即时生效。新交易密码生效前,使用旧交易密码所发生的一切业务,视同客户自己办理。   (三)交易管理   1.个人实盘外汇买卖、证券买卖等交易只能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办理。   2.交易金额:   (1)支票保付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银行受理个人支票保付委托后,即对保付金额予以冻结,保付委托可以在支票签发日前或后10日内办理,保付从申请日起至支票签发日后10日内有效。保付的个人支票一经委托,在保付期内只能由保付人持支票到开户银行柜台申请撤销保付。电子银行服务仅确认个人支票的保付金额,不确认支票的真伪。   (2)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不设最低限额。   3.电子银行服务的交易必须在有关账户有足够余额的情况下进行,不得透支(与我行签有协议的除外)。   4.客户在交易委托后,可通过各种电子媒介查询交易结果,或在交易成功后3个月内到柜台打印交易确认书。客户如有异议应在3个月内提出,否则视客户无异议。   (四)账务管理   1.受理机构要建立开销户登记簿,开销户登记簿由各行确定打印时间,但至少1个月打印一次,由事后监督保管。   2.客户的申请表、协议书、开销户凭条交事后监督。申请表和协议书由专人专夹单独保管,开销户凭条随当日传票装订。   3.由于电子银行业务是全自动方式完成的,各机构当日营业终了结账无传票,为保证此项工作账务核算的准确及时,每日电脑批处理后打印有关报表,即时交有关部门核对。   4.电子银行服务增加的报表有:电子银行服务开销户登记报表、电子银行服务流水报表、电子银行服务统计报表、银证转账明细报表等。   (五)销户/撤消销户管理   1.电子银行服务销户是指全部或部分撤消电子银行服务客户号码项下子账户的钩连关系。   2.客户提出取消我行电子银行服务时,可到我行电子银行服务联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电子银行服务开销户申请表。   3.电子银行服务销户(即撤消全部子账户钩连关系):银行接到客户交来的电子银行服务开销户申请表时,柜员应核对身份证明、借记卡配套的活期存折等资料与我行记录是否相符,检查该客户电子银行账户下各类子账户的情况,无误后予以办理销户手续。   4.电子银行子账户销户(即撤消部分子账户钩连关系):银行接到客户交来的电子银行服务开销户申请表时,柜员应核对身份证明和相应子账户的资料与我行记录是否相符,无误后予以办理销户手续。   5.客户的销户,银行受理后的即时生效。客户销户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切业务,视同客户自己办理。   6.撤消销户是指恢复已销户的电子银行服务。撤消销户交易必需经主管授权才能办理。银行受理撤消销户后,即时生效。   五、风险管理   (一)客户与银行签署的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书和填写的开销户申请表,由事后监督编号后专人专夹入会计库长期保管。   (二)电子银行服务提供的转账服务,只能限制在客户本人的不同账户之间的相互转账,或客户指定的子账户与客户指定的(即指与银行签有专门协议的)另一客户账户的互相转账。   (三)加强电子银行服务的开销户管理,柜员、授权人必须严格审核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与所申办的各类子账户户名是否一致。   (四)要严格电子银行服务交易密码的管理,办理业务时柜员应提醒客户对电子银行服务交易密码注意保密。   (五)无论通讯传输因何原因中断,中断前未完成的电子银行服务交易自动失效,中断前已完成的电子银行服务交易依旧有效。   (六)对跨电脑系统的交易因一方成功,另一方不成功,造成账务核对不符,调账时必须遵循事先制定的调账原则,并经主管授权。   (七)电子银行服务提供了交易日志功能,记录柜员和客户的所有操作信息,各行要根据媒介的不同,分别打印、定期备份并至少保存1年,以便事后发生纠纷时查阅。同时业务主管部门也应定期或不定期查阅,以便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六、电子银行服务是在原零售业务系统基础上提供的高科技服务手段,有关业务仍按原业务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修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