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发〔2007〕11号 扬州市省级开发区、相关工业园区考核奖励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扬州开发区、化工产业园管委会: 开发园区是开放型经济的重要载体,也是我市经济的重要增长极。而建立我市园区科学合理的考核激励机制,是进一步提升我市园区建设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从2007年起,市政府对我市园区实行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市党代会精神,强化和完善我市园区的考核和奖励机制,全力推动我市各园区各项工作,确保当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考核对象 1、 全市8个省级开发区。 2、 广陵产业园和杭集工业园。 三、考核内容 1、实际利用外资实绩。 2、自营出口实绩。 3、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实绩。 4、自身基础设施投入实绩。 5、生态环境保护达标情况。 6、土地投资强度达标情况。 7、单位土地产出效率情况。 8、外商对园区服务的满意度。 四、考核标准 1、对我市各园区考核基本分为100分计算。其中利用外资占30分,其它7项各占10分。 2、超额完成当年目标任务或未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的实行加分或减分。 五、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 1、实际利用外资实绩。 扬州开发区、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完成当年市政府下达的注册外资实际到帐的目标任务,其它8个园区完成所在县(市)区政府下达的注册外资实际到帐目标任务的,占所在地目标任务50%以上,杭集工业园占20%以上得20分;全年增幅达到30%的,得10分。 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每减少总量的10%减1分;未达到增幅30%的,每减少3%减1分。 超额完成当年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每增加总量的10%,加2分。该项加分总计不超过10分。 2、自营出口实绩。 自营出口额实绩以上年底实绩为基数,当年完成自营出口额增幅达到26%的得10分,未达到增幅26%的每减少2%减1分)。 3、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实绩。 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实绩达到全市园区占全市当年平均数的得7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或减少3%,增加或减少1分。 各园区全年增幅自身达到20%的得3分,未达到增幅20%,每减少2%减1分。 4、自身设施投入实绩。 投入3亿元(含3亿元以下)得5分;3—4亿元(含4亿元以下)得7分;4—5亿元(含5亿元以下)得9分,5亿元以上得10分。 5、生态环境保护达标。 按照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规范,完全达标得10分。 6、土地投资强度达标情况。 凡达到180万元/亩投资强度的,得10分分,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每减少10万元减1分。 7、单位土地产出效率情况。 按照园区每平方公里产出情况排出全市园区名次,第一名10分,第二名9分,第三名8分,第四名7分,第五名6分,第六—十名5分。 8、外商对园区服务的满意度。 通过问卷调查或开座谈会形式征求外商意见,满分10分,外商直接投诉,查实一次则无分。 六、奖励办法 根据考核小组对10个园区的得分进行排位,得出前3名,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后上报市政府。 奖励对象分设1—3等奖: 一等奖奖励10万元。 二等奖奖励8万元。 三等奖奖励6万元。 七、考核实施 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全市省级开发区和市级工业园的考核。并由市外经贸局、发改委、建设局、国土局、环保局参加,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考核时间为次年的年初。考核小组要严格按照该办法进行考核、计分、排位,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