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
公布日期:1964-05-03施行日期:1964-05-03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64]公发字第284号等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64-05-03
施行日期 1964-05-0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公安部
正文
(1964年5月3日(64)法研字第38号,
(64)公发字第284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办研字第121号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在押的未决犯(罪大恶极的除外),因病势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经报请送押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但应通知居住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未决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可以折抵刑期。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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