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批监督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何时裁定中止执行和中止执行的裁定由谁署名问题的批复
公布日期:1983-07-09施行日期:1983-07-0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民]复[1985]41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3-07-09
施行日期 1983-07-0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一九八五年七月九日 法(民)复〔1985〕4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鲁法民字第20号《关于执行审判监督程序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一、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须发现确有错误,并作出了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决定的,才可裁定中止执行。所以,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调卷审查的过程中,如尚未发现确有错误,且未作出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决定的,不得裁定中止执行。
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可作出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 此裁定应包括中止执行的内
容, 由院长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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