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发布日期:2002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3日)废止(原因:已被199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复[1993]7号《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应否受理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问题的批复  (1987年8月3日法(研)复〔1987〕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桂法(经)字第42号请示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由于发放和回收财政支农周转金而签订借款合同,是财政部门对这种财政资金进行管理而自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对这种管理中所引起的纠纷,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同意你院意见,即对这种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告知原告这种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自行解决为宜,并说明人民法院目前受理这类案件还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