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厅关于发现减刑、假释的裁定确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问题的答复
公布日期:1988-03-29施行日期:1988-03-2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8]高检三厅字第28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8-03-29
施行日期 1988-03-2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文
(1988年3月29日(88)高检三厅字第28号)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88)湘检监处字8号文收悉。
关于发现减刑、假释的裁定确有错误,应由哪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的问题,我们基本同意你们的第二种意见。即: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包括劳改检察派出院)发现基层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可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纠正;发现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报告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确有错误,应当层报省人民检察院,由省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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