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批复
公布日期:1988-06-20施行日期:1988-06-2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8-06-20
施行日期 1988-06-20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发布日期:1997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28日)废止(原因: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批复
(1988年6月20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研〔1987〕172号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委托执行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认为委托法院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函请委托法院进行审查。在委托法院作出审查处理意见的答复后,受委托的法院如仍有异议,可向委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反映,但对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即予以协助执行。
二、在委托执行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如发现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时,应及时函请委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但不宜自行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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