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又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问题的批复
公布日期:1989-01-03施行日期:1989-01-03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9-01-03
施行日期 1989-01-0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1989年1月3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赣法研二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改判的判决书送达罪犯所在的劳改部门和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改判的刑期执行,并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减刑裁定。如果罪犯在原判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还需要依法减刑的,应当重新办理对改判后有期徒刑减刑的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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