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南京信托投资公司就深圳市上步区法院划拨其银行存款申诉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公布日期:1991-04-21施行日期:1991-04-2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经]函[1991]46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1-04-21
施行日期 1991-04-2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1991年4月21日
法(经)函〔1991〕4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济审判庭粤法经行字(1990)第40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南京信托投资公司就深圳市上步区法院划拨其银行存款申诉一案的处理意见》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深圳市上步区人民法院在未让中国农业银行南京信托投资公司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扣划其银行存款没有执行依据,应予纠正。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南京信托投资公司与江淮公司串通骗取亚泰公司的财物或明知江淮公司用以归还其贷款的117370美元系采用欺诈手段得来的,则不宜追加该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江淮公司与亚泰公司之间的诉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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