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办发〔2006〕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经市政府批准,特设立“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以下简称“市中职助学金”)。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中职助学金”以“市级财政投入为主,争取上级财政补助、社会捐赠等为辅”的方式筹集。   第三条 资助对象和条件   “市中职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我市正住户口,并就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资助对象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按照民政部门口径确定的农村低保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二)按照民政部门口径确定的城市低保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三)未纳入上述第(一)、(二)类范围的下列学生:   1、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困难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2、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四)未纳入上述第2、3类范围的农村少数民族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对资助对象中符合第(一)、(二)、(三)类条件的学生实行“一免一减一补”。   1、免学费:按照各级政府制定的现行学费标准;   2、减教科书费: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课程的教科书费用减50%;   3、生活补助费:每生每年800元。   (二)对资助对象中符合第(四)类条件的学生实行“一补”,即按每生每年6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 “市中职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程序   (一)评审程序:“市中职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开学后10日内,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填报《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学生家庭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集体讨论签署意见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公章,再由学生根据自身性质分别将《申请表》交由县(区)民政部门或县(区)民宗局分别审核(低保家庭学生须附“低保证”),即:资助对象中符合第(一)、(二)、(三)类条件的学生交县(区)民政部门审核,资助对象中符合第(四)类条件的学生交县(区)民宗局审核,审核后将《申请表》交到所在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对申请资助的贫困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汇总《申请表》,同时填报《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汇总表》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送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进行复核。   (二)发放程序:   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复核情况以及资助标准核定资助金额并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各中等职业学校,由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资助项目和标准分别落实到每个学生,生活补助费按月发放。   第六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中职助学金管理工作,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制度,将资助情况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3年备查。确保中职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 对违反评定程序、弄虚作假的,将通报批评,追究责任;资助对象不如实申报,骗取助学金的,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将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   第八条 中央及省财政下达我市的中职贫困学生助学金,按照中央及省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同一资助对象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各级财政安排的助学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