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1月18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根据《国务院评授警衔工作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有关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科员职务的司法警察,担任基层法警队长职务的,可以执行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评授警衔的标准。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