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核安发〔2007〕5号) 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你院《关于提交“清华大学屏蔽实验反应堆保护系统改造方案”的函》(清核函〔2006〕2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院提交的屏蔽实验反应堆保护系统改造方案进行了审评,认为该方案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院应按照批准的方案和实施计划进行屏蔽实验反应堆保护系统改造,做好改造前试验准备及施工设计工作,严格执行质量保证要求,并按照审评中所做的承诺选购符合要求的设备,确保改造后保护系统可靠运行和屏蔽实验反应堆运行安全。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