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造成受害人死亡赔偿范围的批复
公布日期:1999-12-27施行日期:1999-12-27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1999]赔他字第17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12-27
施行日期 1999-12-27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1999年12月27日?[1999]赔他字第17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你院1999年4月26日〔1999〕陕高法委赔字第02号《关于赵英武、姚兰英申请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受害人赵军生前虽患冠心病,但看守所民警对其实施体罚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潼关县公安局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姚兰英生活费的赔偿,应是在赵英武、姚兰英夫妻双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差额部分中考虑,差额部分应由姚兰英子女共同负担,受害人赵军按比例负担的生活费,由赔偿义务机关潼关县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赵军之妻及其三个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赔偿主体资格,在作出赔偿决定前,应告知赵军之妻及三个子女有获得赔偿和为成年人生活费的权利。?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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