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自1956年起对苏联等国在华工作的专家实行公费医疗制度的通知
公布日期:1955-12-19施行日期:1955-12-1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55]国发亥字第77号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5-12-19
施行日期 1955-12-19
发布部门 国务院
正文
(〔55〕国发亥字第77号)
过去各部门和各地对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在华工作的专家医疗经费掌管办法很不一致,不仅增加了财务管理上的困难,而且因制度不统一,待遇不相同,造成了某些不良的影响。为了统一待遇,并改善对上述各种专家的医疗工作,经财政部、卫生部及专家工作局共同商定,自1956年起,对上述各种专家及其眷属(自费专家及其眷属除外)一律实行公费医疗制度。今后北京及各地指定医疗机构所需对上述各种专家的医疗经费(专家及其眷属住院伙食费自理),不再向各聘请部门分别收取,改由财政部拨款交卫生部统筹办理。请将本系统范围内1956年度在华工作的上述各种专家人数(包括在各省市工作的专家人数在内)统计表于1955年12月25日以前送交卫生部,以便由该部编制1956年度专家医疗经费的预算。
1955年12月19日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