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明电〔1996〕12号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贯彻《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整顿音像市场经营秩序并推动其健康发展,文化部、广播影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正在组织这项工作,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高度重视这次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并切实加强领导。   二、这次集中治理的主要任务是打击非法音像制品和“制黄”、“贩黄”、走私、盗版等违法经营活动,整顿经营秩序,促进音像市场健康发展。文化部、广播影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要认真组织、协调,及时研究并妥善解决集中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铁道、交通、邮电、民航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给予积极配合。地方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文化部、广播影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的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执法力度,把集中治理工作抓出成效。   三、要加强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的宣传报导,宣传音像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我国在“扫黄”、“打非”等方面取得的成绩,揭露各种非法音像制品和违法经营活动的危害,报道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和重点地区的治理情况,推动集中治理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要注意动员群众积极参加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鼓励群众举报“制黄”、“贩黄”、走私、盗版等违法经营活动,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音像市场管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管理结合起来,严格依法办理,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尤其要严格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管理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