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民间与涉外调查管理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调查表标注文号的规定
公布日期:1999-08-19施行日期:1999-08-1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8-19
施行日期 1999-08-19
发布部门 国家统计局
正文
(1999年8月19日)
1、根据《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需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本项调查属自愿性调查等内容。
2、标注位置在调查表首页的右上角,如上所示。
3、字体和字号规定如下:“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为小四号楷体;“国家统计局”和“国统涉外审字[1999]****号”为小四号仿宋;“本项调查属自愿性调查”为小四号黑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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